江西出台港澳台地区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政策
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加中高考
新法制报 2018-11-20 09:49:51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舒晓露 作者:朱叶
本报讯 记者朱叶报道: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该实施细则,我省公安机关将在港澳台居民工作、生活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部分权利以及部分基本公共服务。此外,还将享受一系列便利,其中包括: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取得学籍并具有1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学习经历的,可按规定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居住半年以上方可申领
公安机关要在港澳台居民工作、生活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同时,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时,港澳台居民应当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登记表》,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
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加中高考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取得学籍并具有1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学习经历的,可按规定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享部分权利和公共服务
◎劳动就业
◎参加社会保险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